成都医学院 2019 年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及《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Chengdu Medical College)办学校址: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 783 号(研究生培养校址);天回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 601 号。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毗邻新都校区。
第三条 2019 年本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类别:招收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公共卫生、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收基础医学、医学技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临床培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培养。研究生毕业时,应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本校第一附属医院,以及成都医学院临床专硕研究生协同(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药学、护理、公共卫生和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合作导师的双导师制。研究生就读期间,药学、应用心理专业在协同(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或和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培养不少于 12 个月,护理专业不少于 24 个月,公共卫生专业不少于 10 个月。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本校相关硕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成都医学院,签章为成都医学院。
第五条 本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选拔优秀考生。
第六条 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019 年研究生招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成立由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督查研究生招录工作全过程, 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确保研究生招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电话 028-62739176。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招录取工作进行执纪监督和问责追究,监督电话 028-62739072。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者,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解释招生政策、申请招生计划,制发招生章程。组织培养学院进行招生宣传,建立畅通的招生咨询渠道。组织研究生招生学院,按程序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负责按程序、质量标准和招生原则进行研究生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招生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巡视督查小组(报研招办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研 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成立以指导教 师为责任人的研究生复试小组(由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指 导教师 5 人以上组成)。复试小组在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 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相关政策
第九条 2019 年本校只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拟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 160 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3 名), 实际录取人数以 2019 年教育部下达给本校的规模数为准。招生复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临床医学各专业之间的计划数作适当调整。拟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专业,详见《成都医学院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类考生。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本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定向就业考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 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本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录取的定向就业的考生,人事档案与户口不转入本校。
第十一条 学习地址。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学位课程、毕业等阶段在本校新都校区完成。临床专硕研究生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毕业学位论文,药学、护理、公共卫生和应用心理专硕研究生的实践培养(学位论文由双导师商定完成地点),均在本校专硕协同(联合)基地完成。学术学位研究生,以本校新都校区完成培养为主。
第十二条 奖助、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本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完备,设立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校级奖励等。现行政策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研究生总人数 40的比例奖励(一等 10000 元,二等 8000 元,三等 6000 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非定向生每年 6000 元发放。研究生校级奖励,设置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等四类奖项。本校设有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有绿色通道等制度,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执行学费每年 8000 元的收费标准,住宿费等其他收费项目以当年本校收费标准收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学历有其他要求的专业按相关专业报考条件报考: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 2019 年 9 月1 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 2019 年 9 月 1 日)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均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我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专业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药学、医学技术、应用心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允许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学位不招收跨专业考生。
临床专硕研究生招收临床医学(含各方向)专业并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 本科毕业生,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